发新话题
打印

焦洪昌宪法讲义精华节选

焦洪昌宪法讲义精华节选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应当注意,必须属于国家所有的是矿藏和水流;关于土地所有权,必须属于国家所有的是城市土地,城市郊区和农村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此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征用以后的土地所有权也就变了,从集体所有转成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关于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法律规定这些土地仍是归集体所有。那么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集体是指谁?实际上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这个土地的代表者。 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经济。1999年修宪在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政策上有了改变,对个体经济的政策变了,将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政策统一起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它们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原来对个体经济是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此外,三资企业里宪法对中方和外方主体的要求不一样: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时,中方要求必须是企业或组织,外方是企业、组织或个人。从而,中方个人不能同外方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二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其中义务教育是指小学6年和初中3年,高中就不属于义务教育了。三是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是提倡“五爱”教育,“五爱”就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可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又可划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共和制又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是以三权分立为原则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体制又分为三种,一是议会制,二是总统制,三是委员会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政体有四种形式,一是苏维埃制,二是大国民议会制,三是代表团制,四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从理论上,我们认为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是同一个性质,均涉及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但实际上并非一个层次的问题。比如说,共和国是我国政体,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为“四环节”,即:一是民主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三是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四是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西方是三权分立原则;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应当把握,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将民主和集中有机结合的制度。 二、选举制度 选举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大的选举,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问题都由相应的组织法调整,因为我国的选举法明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建国以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选举法,一是1953年的选举法,一是1979年的选举法,其中后者又经历了三次修改,即1982年、1986年和1995年的修改。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选举权的普遍性,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特定的人又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说我国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1979年选举法规定没有,1986年选举法改成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选举时不列入选民名单。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在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决犯允许行使选举权的情形,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场所,对已决犯在监狱或劳教场所进行投票;另一种是某些人可以让他们回原来的选举单位去投票,这些人指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即犯罪较为轻微的人。所谓的平等性是指在一次选举中,每个选民都有且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张选票的价值和效力是相等的。我国1995年选举法修改以后,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率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4比1”。这是为了保证我们国家的性质,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选举基本原则中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只需记住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选,其他各级人大代表均为间接选举。其它原则不须详述。 我国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成为首要标准。我国直选人大代表在县乡两级均设立了选举委员会,其中乡镇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时受县一级的人大常委会领导。选民登记注意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年龄有下限没有上限。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若对选民名单有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举委员会不服还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裁决即终审裁决。 代表候选人提名。根据《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级人大都采取差额选举,但是差额数不一样,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3到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5到1/2。关于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前公布,15天之前是候选人名单的公布。选举投票方面,选民进行投票可采三种方式,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候选人当选的确定须记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直接选举记住两个过半数,一次选举必须有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出席,选举才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间接选举时,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可能当选。 罢免制度只讲一项重点,即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我国《选举法》第44条和第45条作了规定。在直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间接选举比较复杂,人大开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的提名,可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TOP

感谢这样的楼主啊

TOP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