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近代西方国家宪法是建立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
近代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经济上的自由竞争,与政治上的限制君权、保障民权,以及市民社会的形成,加上启蒙思想家的分权制衡学说、社会契约理论以及主权在民思想,这几者的有机结合,孕育了近代西方国家的宪法。
英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近代西方国家最先出现的宪法就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有两个特点:
妥协性
不成文性
美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美国宪法是美国独立战争的产物,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再由制定《邦联条例》到《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政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由简短的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联邦制和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美国于1791年12月15日批准了10条宪法修正案,其内容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故又称为“权利法案”。此后又陆续批准颁布了一些修正案。迄今为止,共批准颁布了27条宪法修正案。
法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法国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
1789年8月26日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1791年9月14日正式批准生效的,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总序。
1958年,在戴高乐的主持下,又制定通过了第五共和国宪法,即法国的现行宪法,经过多次修改而沿用至今。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发展
第二节 当代中国宪法的发展
当代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一、当代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共同纲领》
1954年宪法
1975年与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它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筹备会临时主席周恩来宣布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开幕
开国大典
毛泽东主席在政协会议上
五星红旗
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由序言及4章、106条组成
确认了两项基本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
它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也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由序言和4章、30条组成。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此,它的体例、内容等都深深地刻着时代的烙印。它颁布以后,也并没有真正得到施行。
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60条。从总体上看,它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但是,由于1978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不久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因此,它同样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局限性,甚至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错误 。
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1982年11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12月4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由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组成,共138条。
二、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宪法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
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在宪法上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删去了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9条
明确把“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等政策性内容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增加了“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明确了中国现行的政党制度。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下来,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1999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6条
在宪法第七自然段,增加“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明确了邓小平理论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指导地位。
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宪法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14条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
明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
此外,对于国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方面的一些规定也作了修改。
第三章 宪法运行
第一节 宪法制定
宪法制定与制宪权
新中国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与制宪权
宪法制定的含义
制宪权的性质
宪法制定的含义
宪法制定是指一国的人民或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特定的程序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行为。
宪法制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制定指整个宪法创制的过程,包括宪法的制定与宪法的修改;狭义的宪法制定则仅指宪法的原始创立,不包括宪法修改。
宪法制定的特点
原创性
终局性
历史性
制宪权的性质
制宪权是一种事实性的权力,而非创设性的权力。
制宪权是基于一种理念的预设,而非一种制度的肯定。
制宪权是一种优于宪法的最高权力,而非从属于宪法的权力。
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的权力,而非法规范性的权力。
二、新中国宪法制定的过程
制宪建议的提出
宪法草案的起草
宪法草案的讨论
宪法草案的通过
第二节 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基本理论
宪法修改的启动
宪法修改的方式
我国的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基本理论
宪法修改的涵义
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
宪法修改的涵义
狭义的宪法修改,指的是宪法在实施后,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宪法自身条款的缺陷,导致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书面变更的行为过程。
广义的宪法修改除了这种直接变动宪法文本的方式以外,还包括通过立法、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及其他“无形修改”方式,在不改变宪法文字的情况下,使宪法的涵义发生实际上的变化。
我们一般所说的宪法修改,主要指的是狭义的宪法修改。
从狭义的宪法修改的概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涵义:
首先,宪法修改的前提,是宪法条文与客观现实之间产生不协调,并因而影响到宪法的具体贯彻实施。
其次,宪法修改权只能由特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行使。
其三,宪法修改主要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宪法的文本作出书面的变更,这种特定的方式是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修宪权与制宪权的关系
从权力的位阶构造来看,修宪权的地位低于制宪权,受到制宪权的制约。
修宪权作为制宪权的派生权力,决定了它在宪法的权力位阶构造中要低于制宪权。
一般来说,制宪权不能重复启动,而修宪权则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启动。
二、宪法修改的启动
宪法修改的原因
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修改的原因
政治方面的原因
经济方面的原因
立宪技术方面的原因
宪法修改的限制
内容与范围的限制。
时间限制。
其他限制。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狭义的宪法修改
广义的宪法修改
狭义的宪法修改
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
在新中国宪政史上,自1954年宪法颁布至今已经全面修改了3次,分别是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修宪。
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式,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
局部修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将以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改内容按前后顺序以修正案的形式附于原文之后,作为宪法的当然组成部分。美国宪法的修改即采取这种方式。
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对宪法的条文进行修改,并且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公布。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即采取这种方式。
广义的宪法修改
立法修改
无形修改
四、我国的宪法修改
修宪建议的提出
宪法修改议案的提出
宪法修正案的审议与通过
第三节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和意义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类型
宪法解释的主体
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宪法解释的概念和意义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由有权机关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宪法解释的意义在于
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原则性、概括性和抽象性,容易造成人们对宪法的理解的不一致。为统一人们对宪法的理解,需要由特定机构作出统一的解释。
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在监督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发现某个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的法律、法规违背宪法的精神或条文的规定,因而宣布撤销或废止该法律、法规。这种情况称之为违宪解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实施的过程。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和类型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分类
宪法解释的原则
遵循宪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应依据和顾及制宪的目的和任务。
应注意其普遍性和长期性。
遵循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以保证宪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宪法解释的分类
根据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把宪法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根据解释的目的不同,可以把宪法解释分为补充解释和合宪解释。
根据宪法在制定和实施的实践过程中的不同,可以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和监督解释。
三、宪法解释的主体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国家元首解释体制。
四、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解释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首要职权。
解释宪法权最终掌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中,可以保证宪法解释真正符合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有助于宪法解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保证宪法解释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参与制宪和修宪的机关,可以保证宪法解释符合宪法的本来含义,保证宪法监督的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宪法时有专门委员会作为辅助机构,使宪法解释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保证了宪法解释的准确性,能够反映时代的要求。
我国解释宪法的形式
直接对宪法的规定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通过决议、决定的形式解释宪法。
通过立法的方法解释宪法。
第四节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
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
我国的宪法监督
一、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实施的条件
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落实。
宪法实施的主体也就是宪法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宪法实施的客体,主要是适用宪法、遵守宪法的行为。
宪法实施就是宪法运行的整个过程,是宪政实现的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宪法实施的条件
政治条件
经济条件
思想意识条件
政治条件
民主的事实
法治的环境
经济条件
健全的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权力经济=人治
市场经济=权利经济=法治
思想意识条件
健全的公民意识:
主体意识
权利意识
责任意识
二、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的含义
宪法监督的类型
宪法监督的方式
宪法监督的含义
宪法监督就是拥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特定的事项进行合宪性审查,撤销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以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宪法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拥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宪法监督的对象,是特定义务主体的违宪行为。
宪法监督的内容,一是对抽象行为的监督,二是对具体行为的监督。
宪法监督的作用,主要是借助于对违宪的行为进行制裁,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宪法监督的措施,主要是对于违宪行为采取专门的制裁手段。
宪法监督的类型
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
司法机关(普通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
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
其他形式的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的方式
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
三、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的原则和对象
宪法监督的主体
宪法监督的内容
宪法监督的程序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问题
宪法监督的原则和对象
“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监督的主体
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同时,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的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宪法监督权:
国务院行使的法律监督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权:
宪法监督的程序
宪法监督启动的主体
审查的程序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