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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 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 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
a. 大辟:即死刑。(死刑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b. 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法,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c. 膑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d. 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e. 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3、 审判制度:“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 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
夏末时,称之为夏台
商朝时称之为羑里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1、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 西周的立法活动
<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选择>吉礼: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名解>《吕刑》:西周中后期重要的刑书。《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刑”,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3、 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一分>区分故意与过时、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过失。非眚:非过失,即故意。终:一贯,始终。惟终:坚持不改,惯犯。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 契约制度
<名解>“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 婚姻继承制度
<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名解>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
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姓氏,出生年月日。
纳吉,男方在祖庙祭祀,通过占卜求得吉兆,告知女方并决定婚姻。
纳征,男方湘女方送聘礼,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
请期,双方商定婚期,一般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通过与异姓贵族联姻,以固结权势,巩固宗法制。(合二姓之好,重视人伦)
<名解>婚姻的解除:七出我国古代给予丈夫单方面休妻的借口。包括: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妻子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可予以遗弃。
<简答>家庭制度:首先是父权家长制,父母有主婚权,有惩罚子女的权利,有财产权。其次,是夫权。最后是妻妾地位悬殊。
<一分>继承制度:无论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均采嫡长子继承制。
6、 司法机关:
<一分>中央的专职司法机构是司寇。
7、 诉讼审判制度:
<名解>起诉: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已作区分,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钧金”:西周诉讼费的名称,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
民事诉讼中的“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名解>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 郑国的“刑书”: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刑书》。并将它铸在鼎上(邢鼎)。     晋国大夫叔向是反对这样公布成文刑法的。
邓析造“竹刑”:郑国人邓析。
晋国铸刑鼎:范宣子。遭到孔子的反对,认为这个刑鼎是“失度”“乱制”。
2、 立法概况:《法经》战国时魏国李悝所写→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六篇:第一部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正律
第二部分:《杂法》→杂律
第三部分:《具法》(刑法总则)→减律
<简答>《法经》的特点:
第一、 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第二、 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第三、 体现重刑主义精神(轻罪重罚)
第四、 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商鞅改法为律:以律为名,强调法律规范在使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连坐法规:(4种)a.什伍连坐(邻里之间的连坐)b.军队中士卒连坐c.家属连坐d.官吏职务连坐
<一分>《分户令》: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1、 法律形式:
<名解>法律答问: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名解>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中央以及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
<名解>《封诊式》: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国家颁布,公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
2、 罪名:玩忽职守罪的“犯令”“废令”
<名解>秦朝官吏犯罪罪名之一。所谓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
秦朝官吏犯罪罪名之一。所谓废令是指“令曰为之”而“弗为”。
3、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0) 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
(1) 区别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所谓“端”“端为”,意即“因事端以害人”,即现代刑法上的“故意”。(秦律在量刑上“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4、 刑法(1)死刑中的“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名解>(2)经济性中的“赀别”:秦朝的经济刑之一,是秦朝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5、 司法机关: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有御史大夫(中央监督机关)和廷尉(中央审判机关)。
6、 审判制度:
读鞫与乞鞫
<名解>秦汉式的审判程序之一,所谓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乞鞫是指判决书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原审机关重审。(汉代乞鞫有三个月限制)
秦代司法官员的责任
<简答>(1)凡因过失时判决良性不当的,构成“失刑罪”。(2)不直:秦朝司法管理的责任规定。“罪当直而端清之,当轻而端重之,所谓不直”。(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就构成“纵囚”罪。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1、 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简答>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自汉初至武帝亲政之前的70年为第一阶段,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而辅之的儒法。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直到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轻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儒学的核心就是德主刑辅。
2、 立法形式及内容
<简答>律:是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形式(汉代立法形式之一)
令: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科: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它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的功能。
比:汉代重要的法律形式,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定罪量刑。
<名解>《九章律》是由萧何受命制定的,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分别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一分>《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是汉朝比较稳定的法规。
3、 罪名
<简答>危害政权罪
(1)反逆罪:即谋反,大逆罪。(2)群盗罪:即结伙武装反抗封建统治的犯罪。(3)首逆罪:即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犯罪。(4)通行饮食罪:为起义、暴动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供给饮食的犯罪。(5)见知顾纵罪:管理之间互相欺隐的犯罪。
<简答>危害中央集权罪
(1)左官之罪(2)阿党与附盗罪(3)酬金不如法罪
4、 刑法原则:“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名解>汉代刑事政策之一,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汉代范围小,直系亲属或配偶;唐代范围大,扩大到旁系亲属)
5、 <论述>废除肉刑
内容:汉文帝时,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时,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后又把笞三百改为二百,笞二百改为一百。定箠令,对用笞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箠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换人。
意义: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6、 女徒顾山:妇女被判徒刑时,可以一月出钱三百顾人去服刑。
7、 继承:汉朝已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女儿无继承权)
8、 审判制度:
读鞫和乞鞫(见秦朝)
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起源于先秦。
录囚:西汉开始的审判制度,慎刑原则之一,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讯问和核实,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屏藩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春秋决狱:西汉的审判制度之一,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件,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原则:原心定罪。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 立法概况:
《魏律》在体例上“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以形名列于篇首是《魏律》的创造”。
《晋律》近代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是比较稳定的法条,而令是临时性的条款,违令有罪则入律。这解决了自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矛盾的问题。
《张杜律》西晋的律学著作,是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东魏的《麟趾格》
西魏的《大统式》,西魏以“式”作为法典形式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的变动:(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2)将法典的篇目定为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2、 刑事政策:
八议制度入律: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权法之一,始于《曹魏律》,指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的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的内容: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官当制度的实施:开始于南朝《陈律》
重罪十条的确定:《北齐律》归纳的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改称“十恶”)
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所谓“五服”制度,就是指按照古代礼制,亲属中如有人死亡,与死者亲属关系不同的亲属,应该穿着五种不同制式的丧服,表示程度不同的悲伤哀悼之情。五等服制:(1)“斩衰”服(2)“齐衰”服(3)“大功”服(4)“小功”服(5)“缌麻”服
3、 刑罚制度:《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两种)流(三等)徒 杖 笞(五等)
4、 司法机关:
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人,专门教授法律,增长管理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司法成为专门机构。
5、 诉讼审判制度:
南梁测囚之法,又称测罚。对犯人采用饥饿的方法议避取口供。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死刑奏报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开始于北魏。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批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直诉形成制度:即直接向中央控告,起源于《周礼》所记载的路鼓和肺石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1、 随律包括《开皇律》和《大业律》。
2、 <简答>《开皇律》的创新之处
(0) 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
(1) 内容上:A.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即死、流、徒、杖、笞五刑。B.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C.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3、 <简答>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1) 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2) 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 慎重刑法的思想
4、 <论述>试论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1)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等
律: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2)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更偏重于消极的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5、 唐律的制定
(1) 《武德律》
(2) 《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 《永徽律》及其《律疏》,后人称《永徽律疏》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法典。
(4) 《开元律》及其《律疏》
《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贞观律》是唐律的定本,《永徽律》及其《律疏》和《开元律》及其《律疏》则是《贞观律》的翻版。
6、 <简答>唐律的刑法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是死、流、徒、杖、笞
(1) 笞刑共有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2) 杖刑分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递加10。
(3) 徒刑分5等,自徒1年至徒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4) 流行分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需服劳役1年。(这三等流行称为“三流”或“常流”)。
“加役流”全为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对死刑的宽免,适用于那些免死的罪犯;在《贞观律》中出现)
(5) 死刑分为两等,即绞和斩。
7、 《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是类犯罪,即“十恶”。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的罪行,
谋大逆: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谋叛: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地方的犯罪行为。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不道:一种杀死一家并死罪三人、把人支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大不敬: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不孝: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义: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内乱: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8、 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即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勤、议宾);请;减;赎;官当
9、 <名解>“六赃”
唐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六赃”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它们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10、 <简答>同居相为隐原则
《条例律》中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成为“同居相为隐”。同居相为隐的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风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为非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相为隐的,也可比照常犯罪减三等量刑。但是,凡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种重罪的,不适用此原则,按常法执行。
11、 化外人相配的处理原则
“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
凡是统一国家的人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国家的人相犯的,则按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12、 比附原则是指把律文无明文的行为,比照较为详尽的律条,进行定罪量刑的原则。
两种方法:“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3、 <简答>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1) 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2) 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它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3) 御史台是唐代中央监察机关,它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三个部分。
14、 <名解>“三司推事”
唐朝的会审制度,是指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
15、 唐朝的诉讼制度中“告诉的限制”
(1) 首先,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除了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禁止亲属间相互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 其次,对奴告主的限制
(3) 再次,生理上的限制。80岁以上,10岁以上的人,以及笃疾者,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对其他的犯罪,都没有告诉权。
(4) 最后,对囚徒的限制
16、 <简答>刑讯的规定
(1) 首先,刑讯的条件。刑讯不可随意施用,只有当案件出现“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的情况,才可进行。
(2) 其次,刑讯的工具。唐朝把刑讯的工具成为讯杖。
(3) 再次,禁止刑讯的对象。唐朝对禁止刑讯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他们是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等。
(4) 最后,刑讯的执行。唐朝还对刑讯的执行做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刑讯拷打不得超过3次,每次要相隔20天,总数不可超过200次;如果是构成杖罪以下的,就取保候审;接着刑讯拷打原告,原告也不招供的,在一定情况下可刑讯拷打证人;刑讯拷打的部位在腿、臀部,而且是分受。
17、 直诉方式:登闻鼓、邀车驾、上表和立肺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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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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